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中心运行评估评价体系,探索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标准,搭建支撑人工智能发展的绿色数据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