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人工智能产业布局,在资金、产业用地、人才等方面对人工智能产业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