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