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发布本市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