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规定,设立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安全规范;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三)分析研判数据和算法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等造成的影响;
(四)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白皮书以及人工智能企业伦理安全治理优秀案例集等,引导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企业建立完善伦理安全治理制度;
(五)评估、监督本市人工智能企业的伦理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开展的活动。
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产业主管部门承担。
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安全规范;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三)分析研判数据和算法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等造成的影响;
(四)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白皮书以及人工智能企业伦理安全治理优秀案例集等,引导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企业建立完善伦理安全治理制度;
(五)评估、监督本市人工智能企业的伦理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开展的活动。
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产业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