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
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踪的监管模式。
人工智能应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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