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 第六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收入变化、社会心理,以及对就业结构、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持续积累数据和实践经验。
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
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