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泄露履行公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