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