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转让的,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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