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