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明知或者应知是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设备和资料,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