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独立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无论开发时间的先后,各独立开发人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