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发放保密费的方式保护技术秘密的,保密费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中明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