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发放保密费的方式保护技术秘密的,保密费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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