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 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员工和业务相关入向企业作出保密承诺丑企业接受的,视为保密协议成立。 本条例所称业务相关人包括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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