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八条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三)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