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十九条 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