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