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一)加盖保密标识; (二)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三)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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