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建立保密措施,主要包括: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涉密信息、载体标明保密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 (三)签订保密协议; (四)对涉密场所使用者、来访者的保密要求; (五)其他合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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