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