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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