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