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1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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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交流合作,协同推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区人民政府及...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充分应用网上服...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市...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不得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及时清理与许可目的不相适应和非必要的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冲突,实现涉企政策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协调,增强...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出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告知。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分级分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市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一...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简化办事流程;...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采取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一次申办、当场办理、限时办结,不...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除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欠缺的申请材料影响实质...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向市、区政务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证明等电子材料,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颁发证照的事项,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正式环节;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申领纸质...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减税降费政...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一条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分类细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投资主体、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各区域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六条 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准入要...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降低进...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八条 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综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相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智能化、...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生...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三条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四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五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用人单位一视...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九条 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二条 简化水、电、气申报服务办理流程,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公用...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四条 供电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五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加大供应,强化监管,引导市场合理预期...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七条 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取消设立同类行业协会的数量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八条 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办行政许可、产业...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新功能,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国家...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探索符合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批准和贷后管理制...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四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五条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纳税信用...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六条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务信息等数据资源,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 针对民营企业、中...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实行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在统一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市场主体办...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九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失败项目提供一...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九十一条 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九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功能,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九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九十四条 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五条 促进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探索拓宽创新跨境金融业务。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一般领域全面实行... 第九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九十九条 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 第一百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 第一百零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幅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随...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失信惩戒具体办法,明确认定... 第一百零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五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国家利益... 第一百零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 第一百零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严格保护市场主体... 第一百零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零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 第一百一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与公示、失信惩戒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开具清单并送达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审判标准,提高... 第一百一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 第一百一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加强海... 第一百一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对于故意侵... 第一百一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新业态保护机制,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 第一百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条 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 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 第一百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规范监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共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设置非必要服务办理前置条件、不履行红线外配套建设的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