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