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三)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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