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市场主体因重整取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应当减免税费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重整债务人或者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限制措施和非正常户认定,及时修复其信用信息并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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