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