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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