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清单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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