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将办理程序、许可范围、许可条件、有效期限等纳入办事指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