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事项,可以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或者将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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