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及时清理与许可目的不相适应和非必要的行政许可条件。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和许可环节,不得将法定许可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和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