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项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