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