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