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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