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公安、税务、社保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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