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