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