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