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六条 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根据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