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各区域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前款相应评估、评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