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消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