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和清理口岸收费联动工作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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