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新功能,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