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融资便利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