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七十八条 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深圳,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相关规定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