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三条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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