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经营环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