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移动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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